手机看文章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政发[2014]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城镇集聚。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落户条件,放宽各类人才、纳税、投资、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落户条件。基本实现到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3%左右。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县(区)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县(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未婚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购房迁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租房者的户口准入
1.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到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
②申请人、随迁人的《居住证》(一年以上)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