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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见义勇为迁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专职户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区民警共同对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社区民警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中加注调查意见,所长审核签字后,原件退还申请人,迁入市辖区的由公安分局审批;迁入各县的由县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将户口落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县级公安机关;分县局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一、党政机关、驻同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等,将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落户。
十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因工作、生活需要,稳定或长期居住的处所。包括:
(1)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批准的自建房,且申请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合法方式,拥有取得房管部门或企业房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城市违章建筑、临时性建筑、非法转让的住宅、楼房地下室和其他办公用房除外);
(2)有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已经入住,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并与相关单位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4)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
十三、购房合同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
十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未婚(包括离异)子女、父母,如未婚子女已达婚龄的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
十五、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是指:大同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中心出具的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用票据,社会保险必须交纳到大同市范围内。
十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所有复印件上必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除外)。
十七、对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必须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户籍员手章。
十八、《申请迁入登记表》将公布在“大同市公安便民服务在线”户政专栏内。《申请迁入登记表》中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必须注明:迁入原因、直系亲属关系、实际居住地址及办户原件是否真实有效。
十九、各分县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由分县局审批的所有户口迁移人员花名及分类汇总表报送市局备案,市局将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