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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维修资金如何续接?

发布时间: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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