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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限价致购房无法网签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隆荣丰
    普法学堂 商品房广告何种情况下具法律效力
 
    开发商为了推销楼盘会进行各式广告宣传,并在宣传资料中作出各种允诺,以吸引购房人置业投资,但部分广告存在夸大甚至虚假成分,易对购房人产生误导。越秀[简介 最新动态]法院民三庭李昇毅法官表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是商品房预售中的纠纷多发区域,而购房人能否以广告内容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区分情况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宣传资料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例如约定作为合同附件形式等,则相应广告内容具备合同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绝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不会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即同时具备了下述三个条件的,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第一,广告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例如就商品房装饰标准,小区的绿地、车库、电梯等设施配套作出的承诺;但开发商对其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则不视为合同内容。
 
    第二,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如承诺“一梯两户”、“小区绿化率达50%”、“配套一个游泳池、两个网球场”等;若只是抽象笼统的宣传口号,如“高档豪华”、“田园风光”、“水岸名邸”、“超大绿化”等,则过于模糊,不视为合同内容。
 
    第三,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相应的广告内容影响了购房人的购房选择、令购房人对房屋价值作出错误判断等。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不等同为合同内容,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另需注意的是,有些开发商会在楼书等宣传资料不显眼处声明“规划、配套设施等宣传、披露的内容,最后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或直接加注“本宣传、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借以规避法律责任,增大购房人的维权难度。
 
    鉴于此,李法官提醒市民购房时需注意:一、理性判断,切勿轻信广告,多进行实地考察;二、保留好开发商发放的宣传资料作为证据;三、尽量要求开发商将承诺或优惠作为合同条款明确载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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