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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河西路东侧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大同日报  编辑:李建霞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就地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 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6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补偿按600元/月。超过6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搬迁时间奖励。(奖励金额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现场通知书为准)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2.对征收国有土地上自盖的房屋(偏房),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的偏房价格给予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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