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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2)

2011-05-0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十三条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二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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