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 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 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 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 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 》(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 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按0—45平方米补贴价计算,45平方米—60 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 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 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 换。
6.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1)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安置地点为同泉路安置区、西环路西侧安置区。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安置地点为同泉路安置 区、西环路西侧安置区、南环西延南侧安置区。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性商铺,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为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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