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 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 平方米结算。
西环路西侧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南环西延南侧安置区:补贴价 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 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 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 /月补偿;超出60平方米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铺面房的,面积在30 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20—30元/平方米/月补偿。
4.地下商 铺按15—20元/平方米/月补偿。
5.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平方米/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市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 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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