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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2011年在建道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

2011-05-0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 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或 其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建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 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 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 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 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对逾期临建及违章 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发布的城市道路征收(拆迁)通告为准)。

(责任编辑: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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