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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楼市下黄金十年 的“对与错”(4)

2011-05-25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4、创新住宅金融模式

  采取相关措施大力培育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创新住宅金融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建设发展。一是建立差异化的住房信贷体系,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提高对低密度、大套型、高档商品住房和别墅类住房开发贷款的门槛和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个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用于自住的,应执行贷款优惠利率,在进一步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制度的基础上,降低首付款比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等。

  二是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研究开放金融市场,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包括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并行,优先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加快抵押贷款证券化。

  三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制度。在直接融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面对投资者,没有良好信用是难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的。对投资者来说,决定是否投资的依据是项目回报和风险的大小,而企业信用是判断风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制度是发展资本市场融资的前提条件之一。

  5、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减少短期性的市场调控

  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法律手段的调节。房地产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规范、调节着房地产领域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权益关系和管理关系。纵观发达国家,无不非常重视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美国国会1949年就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先后又通过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 1974年8月《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第8条的租金资助计划,其核心内容是任何家庭用于住宅的支出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日本政府1950年先后制定实施了40多部相关法律来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一些法律规范存在着凌乱、不系统、缺乏协调性、互相抵触和规格较低的问题,有待在新时期逐步予以完善。建议尽快修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使用短期调控政策,更多有依靠法律体系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从而为促进房地产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与保障。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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