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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难圆住房梦(5)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政府责任难界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经济适用房如何发展,是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他表示,大力发展面向中等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有效增加供应量,可以根本性地缓解目前住房市场供需错配的尖锐矛盾。

  针对目前政府以建设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思路,唐钧还提醒,廉租房的比例不宜过高,否则就难以避免向以往福利分房制度倒退。他举例说,在香港,廉租房的比例达到50%,“住在廉租房里的人怎么逼都搬不走,最后采取我们当年福利房分房的形式变卖给住户”。他强调,不管退出制度怎么设计,廉租房里的住户都不可能搬出来,同时,大面积建廉租房,很可能形成贫民窟。

  不少学者认为,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非常值得中国借鉴。在当地,特别富有的居民约占总户数的3%,这批人从房地产市场直接购买住房。建房时政府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业主每年征收高额物业税。

  重要的是,80%的中等收入居民都可以购买由“建屋发展局”(HDB)提供的平价住房。其中,月总收入在800新元到5000新元的家庭可购买租屋,月总收入在5000新元到8000新元的家庭可购买档次较高的公寓。

  其余17%的低收入居民,分为困难户和特困户,各占8.5%。对前者,通过政府补贴,每户可购买一套60平方米-70平方米的便宜旧房居住;对特困户则租给每套42平方米左右的廉租屋,每月象征性收取十几新元的房租。如此分层级实施,在寸土寸金的新加坡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家彬也认为,《住房保障法》应该把存在住房问题的人群都纳入保障,分层次建立体系。这要求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现实是,“政府已经被土地财政绑架了”。

  在现行体制下,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归地方政府所有。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地方政府在飞涨的房价中,通过土地收益和各类税费获益;反过来又缺乏足够的动力修建保障房,“在福利保障领域不作为”。

  2009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调查显示,在中央预算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截至该年8月底,仅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为23.6%。

  针对此,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将承担重要职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

  对于政府责任的落实,草案特别设计“监督管理”一章。提出发展改革、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投资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用地供应情况等各个方面。人大监督亦被明确。同时,草案拟建立考评机制,保障房的建设情况,将直接影响相关负责人的“政绩”。

  不过,一位参与立法的专家坦言,相关的制度还需要更细致的设计,避免政府责任的条款成为宣示性条款,起不到威慑作用。

  “目前的设计,仅是一种理想状态。其他部门的监督,毕竟还是政府的内部监督。人大监督能否发挥实际作用,是有疑问的。”这位专家强调,政府角色的定位,不是靠一部住房保障法能够矫正的。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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