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5)
2011-07-29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编辑:乔铭
   
      第四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第四十四条 A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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