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找优惠?就上0352房网![登录] [注册]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5)

2011-07-29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编辑:乔铭

  第四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第四十四条 A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0352房网)

上一篇: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关于清房补缴房款后房屋权属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有虚假房源请及时举报,一切房源交易与本站无关,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9-2013 0352fang.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0352房网 版权所有。
客服热线:0352-7952202  QQ:43201601   E-mail:fang@0352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