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找优惠?就上0352房网![登录] [注册]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责任编辑:0352房网)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如有虚假房源请及时举报,一切房源交易与本站无关,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9-2013 0352fang.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0352房网 版权所有。
客服热线:0352-7952202  QQ:43201601   E-mail:fang@0352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