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公示价格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
上一篇: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下一篇: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