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正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信息;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或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大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www.datonglr.gov.cn)公布;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各级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告栏、电子屏幕、印刷物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大同市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九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核签,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局领导批准公开,并在获得批准公开后3日内予以公开。局领导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批示。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部门经办人提出信息公开或信息变更请求及公开方式建议;
(二)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进行审核;
(三)局办公室复核,并按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政策法规科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分管政务公开的局领导批准公开;
(六)政府信息经批准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的,由承办部门自行在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公开的,由承办部门按照批准公开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六)、(十)项内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政务新闻、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该内容已经生效或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实施的,可以直接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本局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由局办公室直接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本局主办并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主动公开的建议。
第十四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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