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至(九)项内容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在本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更新。
第二十八条 局门户网站根据局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门户网站的版块设置及网站的正常运行,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设计、维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增设网站版块或栏目。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网上互动”版块内容的维护,对当事人通过互动平台提出的咨询、举报或信息公开申请等,依照办文程序进行处理。接受转办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当事人。
各部门负责根据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更新本部门负责的信息,维护本部门负责的网站版块内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局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局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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