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部署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四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
(一)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但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六)不及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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