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写《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向受理部门索取,也可从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通过现场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局审批科是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受理。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大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移交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督办。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需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并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经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部门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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