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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13)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人和组织逾期不申请初始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单位不为职工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不适用行政处分的,由登记机关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三)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权属登记有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登记机关违法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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