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3)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买卖房屋的;?
(二)交换房屋的;?
(三)赠与房屋的;?
(四)划拨房屋的;
(五)分割、合并房屋所有权的;?
(六)变更、注销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七)抵押房屋的;?
(八)以房屋设典的;
(九)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
(十)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十一)注销办理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十二)注销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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