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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9)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他项权证;?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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