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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8)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继承;

  (四)遗赠;

  (五)赠与;

  (六)划拨;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二)房屋用途;?

  (三)房屋门牌号;?

  (四)房屋结构、面积。?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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