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8)
2011-05-03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继承;
(四)遗赠;
(五)赠与;
(六)划拨;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二)房屋用途;?
(三)房屋门牌号;?
(四)房屋结构、面积。?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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