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服务拒交费用与物业对薄公堂
您是否满意您现在所居住的小区呢?有没有因为小区物服务不满意而发牢骚呢?马鞍山市花山区一位业主因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而采取了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表示不满,却也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讨拖欠的管理费。
那么,物业公司服务差究竟能否成为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呢?
2005年,陆某入住花菱小区(化名)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2005年至2007年的物业管理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45元收取,2008年开始降至0.40元。陆某一直按时缴纳管理费,但2007年却开始拒绝交费。
原来小区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直接影响到陆某的居住环境。且物业公司疏忽小区内卫生环境,脏乱差不说,就连单元门损坏至今一直无人修理。2009年12月陆某家中被盗,当陆某向小区保安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时却遭到拒绝。
对此,陆某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示了对物业服务的诸多不满。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交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法庭。
陆某认为,自己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如同买卖消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自己作为被服务者支付报酬。当服务不合格或用户不满意时,自己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
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管理自己的确存在不足,但这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对服务不满意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处理,业主单方面停住缴纳物业管理费就是违反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陆某应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若未如约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陆某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受害方可以根据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故最终法院鉴于物业公司虽如约履行服务义务,但确有不完善之处,判决酌情减少被告应缴纳的部分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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