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适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2)

2011-09-1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宋羽欣  阅读()次

  第十三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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