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住宅区竣工后住宅楼、公寓楼、公建配套房(中小学、幼儿园、综合市场楼等)、商业用房和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管理,规范空置房(未出售、未出租或未使用的房)等的物业管理及其收费行为,维护产权单位(个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接管
(一)住宅楼的验收、接管移交程序
1.验收程序:为加快住宅交付使用进程,其接管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但物业管理单位与各业主的移交验收则应陆续逐户进行。为不影响竣工验收,接管验收可先进行初验。竣工验收由我局施工管理处牵头,住房分配处、物业监管处、规划设计处、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接管验收初验由施工管理处牵头(或由其委托地盘监理单位牵头),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移交验收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各业主参加;
2.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首先是竣工和接管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见附件3),并从即日按局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其次是移交验收通过后,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逐户办理移交手续,并从业主入住之日起(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入住)收取全额管理服务费。
(二)公建配套房、公寓楼、商业用房的验收、接管移交程序
1.验收程序:由于该类房产权或使用权集中,其接管移交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为了不影响竣工验收,接管移交验收可先进行初验。验收由施工管理处牵头,住房分配处、物业监管处、规划设计处、租赁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接管移交验收初验由施工管理处牵头(或由其委托地盘监理单位牵头),租赁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地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见附件3)。对于我局产权部分,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不含钥匙接管),同时与住房分配处(住房分配处可委托租赁中心)办理移交手续,并从即日按局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钥匙由租赁中心直接接管。对于使用权属教育局等部门的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局等使用部门直接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接管后院内管理由使用单位自理,物业管理单位不参与,但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物业的使用功能或搭建违章建筑。
二、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接管
(一)验收程序:由于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归我局或全体业主,权力集中,与公建配套类似,其验收程序同上述公建配套房;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验收程序:由于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归我局或业主管委会,权力集中,与公建配套类似,其验收程序同上述公建配套房;)
(二)接管移交程序: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即可办理接管移交手续。物业管理单位与施工管理处和地盘监理、施工单位办理接管手续(见附件3),并从即日起负责其后的物业管理。对于我局产权部分,可同时与住房分配处(住房分配处可委托租赁中心)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3)。对全体业主共有产权部分,则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4)。注2(注2:此句原文为:对业主管委会产权部分,则在其成立后再办理移交手续(见表四)。)
三、住宅区整体移交
(一)移交验收:由施工管理处牵头,地盘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参加;
(二)办理移交手续:验收通过后,即可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5)。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施工管理处与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施工管理处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四、资料接管
(一)竣工验收后:由监理、施工单位移交全套资料2份给规划设计处(见附件3);
(二)接管验收后:由规划设计处移交全套资料一份给物业管理单位(见附件3);
(三)移交验收后: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保管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全套资料一份给业主委员会(见附件4)。但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将资料交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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