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阅读()次

  为切实做好工业区内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经区管委会研究,对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有关事项作如下明确:

  一、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作为工业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督促开发商按规定落实相应物业服务事宜。

  二、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由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和镇政府负责,按规定牵头落实物业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协调、完善工作。其中,区内纯商品房住宅小区,由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机构,并协调、完善有关管理服务事宜;区内拆迁安置住宅小区,根据行政村(居)隶属关系由斗门、马山镇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牵头落实物业服务机构,并协调、完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负责做好与房地产开发商、原物业服务机构的协调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现有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涉及物业用房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负责按规定督促开发商及相关物业公司及时办好有关移交手续。对新建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事宜,由相应镇政府牵头负责落实,涉及开发商应支付的物业管理前期费用等由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负责协调落实。

  四、涉及拆迁安置小区部分商品房、街面营业房物业服务事宜原则上由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具体由区房地产投资服务局(房管所)牵头与开发商及相应镇政府协调落实。

  五、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工业区管委会、镇政府、村居集体和拆迁安置户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工业区管委会按安置房实际分配面积给予镇政府0.08元/M2/月的补贴(阁楼减半补贴),镇、村、个人承担比例和方式由镇政府负责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安置小区内属工业区投资公司所有的空关房,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按0.08元/M2/月(阁楼减半补贴)的标准补贴给镇政府。

  上述补贴款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区拆迁办对补贴面积进行核实后,按财务审批程序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支付给相应物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镇政府自行确定)。

  六、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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