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办法》为企业发展屡创环境
自《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以来,物业服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成为物业发展及繁荣的重要指导。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责任界限,《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防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结成利益联盟,损害业主利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发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承接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办法》第二十九条设立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记录以及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促使各方主体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切实做到保护业主共有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
物业管理服务的核心目标是业主利益最大化,只有业主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才能充分认识、理解、信任物业服务行业,才能提高业主的满意度、才能增加业主对企业的忠诚度、才能提升行业的公信力,促使业主主动参与物业管理、自觉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最终形成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三方共赢的良性循环局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办法》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达到行业发展福音的效果,还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方共同努力,用实际行动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办法》,使《办法》维护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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