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接收程序和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3)

2011-05-11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阅读()次

  3.二次调房:由于分配或销售原因造成的未售出的空置房,由住房分配处代表局里负责落实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全额管理服务费。对于未收回或已售出的空置房,则应由产权单位(人)交纳全额管理服务费。

  (二)综合市场楼、公寓楼和商业用房

  1.未通过接管验收的空置房:其管理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规划设计处代表局里负责修改完善;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由施工管理处代表局里负责妥善处理;

  2.已通过接管验收的空置房:对于刚通过接管验收,但由于局里原因造成的空置房,局里作为开发单位应从物业管理单位接管之日起交纳空置房管理服务费。各屋村每季度就有关空置房情况向我局报告,属出租的空房,由租赁中心核准,属出售的空房由住房分配处核准,物业监管处审核,经分管副局长签字后,计财处付款。空置房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注4(注4:此句原文为;空置房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深住[1996]124号以下标准执行:)第1年按50%缴纳,第2年按75%缴纳,第3年按全额缴纳;

  3.对于已出租、出售仍未使用的和由于二次租、售原因造成的空置房,由产权单位(人)交纳全额管理服务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的看护责任

  局属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空置房(特指我局产权的)管理服务费后,应从空置房管理费中留出50%作为设备看护费,承担空置房设备(包括门窗、灯具、水电设施等)的看护责任,发生损毁丢失,应全额赔偿或负责修复、更换。

  附件:1.房屋及公用设施等验收、移交流程图(略)

  2.房屋及公用设施等移交内容(略)

  3.房屋及公用设施等竣工和接管局属产权移交验收交接表(略)

  4.房屋及公用设施等移交验收交接表(略)

  5.住宅区整体移交验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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