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逾期不撤出可按新条例进行处罚
2011-09-27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狄海霞  阅读()次
2011年7月,金峰小区北院召开业主大会,要求引入新物业。但旧物业以业主拖欠水电费、物业费,以及35万元电力整改费没结清为由,并未办理交接手续。新老物业交接四次无果。
根据宁波物业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管理里专家认为,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交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内容更加丰富,更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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