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
第二条 新建物业区域内的下列共有设施设备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完成移交接收工作:
一、给水: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计量表具以外的为供水服务的管道、增压泵房及设施设备、与供水管道直接相连的消火栓等给水设施移交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二、供电: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电表以外的电缆、开关(分支)箱、箱式变压器、配电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供电企业;住宅小区内的路灯照明设施移交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
三、燃气: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燃气计量表以外的管道及调压设备等移交给燃气供气企业。
四、供热: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热水计量表以外的管道及调压设备等移交给供热企业。
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区域内业主分户门以外的线路和管道、分支箱、机房、机站、天线等移交给通信、有线电视经营企业。
六、雷电防御装置:物业区域内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雷电防御装置移交给市雷电防御装置专业管理部门。
七、其他需要移交给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条 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专业单位在接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时发现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设施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办理接收管理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相关专业单位企业成本中支出。
第四条 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应符合《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新建物业区域经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或专业单位接收管理不及时,造成物业区域内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专业单位认为确需改变共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50%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超过50%的业主同意后,由专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各县(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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