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3)

2011-05-1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阅读()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套(处)票和面积票组成,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10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二)非住宅物业一处计5票,其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业主在第二次及以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可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名组成,人数为单数。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不履行业主公约所约定的义务,不能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报告,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履行业主公约;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应当改组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严重失职的;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故意损害业主利益的;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改组、更换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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