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使用(3)
2011-05-14 来源:0352房网 编辑:编辑小冯 阅读()次
(三)肆意倾倒、抛撒、焚烧、堆弃垃圾、杂物;
(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刻画广告宣传品;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露天烧烤食品;
(八)其他严重影响环境整洁、和谐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作业噪音,以减轻、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业主或者使用人使用音响、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业主、使用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十一条 未经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在住宅外墙上开门窗。
第五十二条 在住宅区内禁止利用住宅楼的底层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毗邻物业管理区域的周边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在毗邻物业管理区域周边现有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责任编辑:(0352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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